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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54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洪培睿

原告
佑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阿金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吳啓源律師

蔡㚡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6,9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0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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