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佑澄營造有限公司、蘇阿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54號 原 告 佑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阿金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吳啓源律師 蔡㚡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 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6,96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3,0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