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2 日
- 當事人朕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天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29號 原 告 朕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吉 原告與被告璽樂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60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