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5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洪培睿

原 告
豪展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豪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台船防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2年度司促字第4150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6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4,4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