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豪展國際工程有限公司、吳國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56號 原 告 豪展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豪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台船防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2年度司促字第4150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607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4,9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14,4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