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98號
- 原告
- 吳佳澤
吳季澤
賴玉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億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分別為原告吳佳澤新臺幣(下同)566,627元、原告吳季澤483,667元、原告賴玉麗1,609,221元,分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5,290元、16,939元,扣除前各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各補繳5,670元、4,790元、16,4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