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賴靜嫻、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賴瑞徵、王和平統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99號 原 告 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靜嫻 被 告 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瑞徵 被 告 王和平統一 楊玉仙 楊孟青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就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撤銷被告主人廣播電台股份 有限公司於民國109年5月1日召開之股東臨時會所為「選任被告 王貴雄、楊玉仙、楊孟青為董事」之決議無效,核屬財產權訴訟,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另第2項請求確認被告王貴雄、楊玉仙、楊孟青與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間依上開股東臨時會決議成立之董事委任關係,均不存在,屬該股東臨時會決議經撤銷後當然發生之法律效果,與股東臨時會決議撤銷之訴之訴訟利益同一,無庸另徵裁判費,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