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06號
- 原告
- 智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東益
- 訴訟代理人
- 翁偉倫律師
羅謙瀠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52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44,20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7,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