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智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石東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06號 原 告 智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東益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羅謙瀠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522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44,20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117,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