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07號
- 原告
- 智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東益
- 訴訟代理人
- 翁偉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羅謙瀠律師
- 被告
-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瑞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有規定。故除專屬管轄外,因雙方當事人之合意,使本無管轄權之法院因而有管轄權,本有管轄權之法院即喪失管轄權,合意管轄一經約定,原告即應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不得向他法院起訴。
二、經查:兩造於民國109年9月2日簽立專案契約書(下稱系爭合約),約定由原告承攬被告之「國軒科技-彰化醫院地面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建置工程」,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66,743元,因被告尚欠工程款5,238,360元未為給付,乃聲明請求被告給付5,238,360元,及其中2,993,349元自110年3月23日起,其中2,245,011元自110年9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然而,系爭合約第18條載明「雙方如因本契約涉訟,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訴訟第一審管轄法院」,堪認兩造就系爭合約所生爭執,已合意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