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幼琪實業有限公司、鄭以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20號 原 告 幼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以晨 訴訟代理人 張桐嘉律師 原告與被告王伯瑜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111年度附民字 第27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刑事訴訟部分 諭知無罪),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10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