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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2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洪培睿

原告
幼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以晨
訴訟代理人
張桐嘉律師

原告與被告王伯瑜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111年度附民字

第27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刑事訴訟部分

諭知無罪),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10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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