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20號
- 原告
- 幼琪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以晨
- 訴訟代理人
- 張桐嘉律師
原告與被告王伯瑜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111年度附民字
第27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刑事訴訟部分
諭知無罪),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10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