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8 日
- 當事人郭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56號 原 告 郭靜芳 原告與被告榮達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