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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11號

返還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洪培睿

原告
華興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銘

原告與被告三亞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15,08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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