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華興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林家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11號 原 告 華興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銘 原告與被告三亞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15,0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