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金妍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21號 原 告 金妍住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陳冠年律師 原告與被告艾多美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獎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6,91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