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賴英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5號 原 告 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英名 原告與被告羅利派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70,0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