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77號
- 原告
- 禾宸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志忠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瑟遊艇有限公司、高瑟遊艇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