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禾宸工程有限公司、蔡志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77號 原 告 禾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忠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瑟遊艇有限公司、高瑟遊艇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