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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27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洪培睿

原告
騰豐智慧環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婷婷

原告與被告瑄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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