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騰豐智慧環境股份有限公司、謝婷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27號 原 告 騰豐智慧環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婷婷 原告與被告瑄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