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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32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洪培睿

聲請人
鄭凱元

上列聲請人與年青人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間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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