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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6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洪培睿

原告
鉅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琴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

蔡㚡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9,6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2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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