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74號
- 原告
- 陳芳美
- 原告
- 陳芸雯
- 原告
- 陳宏達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永志律師
- 被告
- 德記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議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30日股東會議各項決議,屬因財產權涉訟,惟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