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宗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柯建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9號 原 告 宗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建宗 原告與被告榮星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2,2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