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加拿大渴望寵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柯建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97號 原 告 加拿大渴望寵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建昌 原告與被告瀚翔寵物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瀚翔寵物有限公司、張簡義哲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000,000元,是本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00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瀚翔寵物有限公司不得再散布不實陳述以防再次侵害原告公司之名譽、信用等法人人格權,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000 元(計算式:100,000元+3,000 元=10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