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聚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馬永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09號 原 告 聚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永純 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 複代 理 人 王怡璇律師 原告與被告鼎承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0,5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