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吳佳澤、億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17號 原 告 吳佳澤 被 告 億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英祥 被 告 曾素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股東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或決議無效,其訴訟性質與公司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類似,均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如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者,則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5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至4項請求確認被告億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築公司)於民國96年11月9日、98年5月12日、102 年8月14日、104年9月16日、107年12月27日、111年6月24日所為股東臨時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確認被告億築公司與被告吳英祥之董事兼董事長111年6月24日至114年6月23日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確認被告億築公司與被告曾素敏之監察人111年6月24日至114年6月23日委任關係不存在;被告億築公司於96年11月28日經高雄市政府核准所為發行股價變更、減少資本、訂定減資基準日、增加資本、修改章程及發行新股等之變更登記;98年5月13日經高雄市政府核准所為改 選董監事、改選修改章程及改選董事長等之變更登記;100 年1月31日經高雄市政府核准所為董事變更等之變更登記;102年8月21日經高雄市政府核准所為改選董監事及改選董事 長等之變更登記;104年9月22日經高雄市政府核准所為改選董監事、修改章程及改選董事長等之變更登記;108年1月2 日經高雄市政府核准所為改選董監事及改選董事長之變更登記;111年6月29日經高雄市政府核准所為修改章程及改選董監事等之變更登記,均應予塗銷。依上開說明,核其性質均屬財產權訴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均屬不能核定,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應以165萬元為徵收裁判費之 計算價額。另原告訴之聲明第2至4項請求確認被告吳英祥、曾素敏之委任關係自111年6月24日至114年6月23日不存在,併塗銷依上開6次決議所為之變更登記,經核與原告訴之聲 明第1項,乃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最終目的在於回復原董 監事登記狀態,其經濟目的同一,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90萬元(計算式:1,650,000×6次=9,900, 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