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葉騰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27號 原 告 葉騰翔 原告與被告橙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