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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53號

確認買賣契約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楊儭華

原告
吳茂祥
原告
吳武田
被告
冠瑞特裝車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告二人權利範圍各1/12之買賣契約無效,是原告因此所受之利益即為系爭土地之買賣價金,而原告二人就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各1/12,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933,333元【計算式:系爭土地買賣價金7,760萬元×(1/12)×2=12,93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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