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契約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吳茂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53號 原 告 吳茂祥 吳武田 被 告 冠瑞特裝車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原告二人權利範圍各1/12之買賣契約無效,是原告因此所受之利益即為系爭土地之買賣價金,而原告二人就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各1/12,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933,333元【計算式:系爭土地買賣價金7,760萬元×(1/12)×2=12,93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