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溢昭股份有限公司、曾盛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71號 原 告 溢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盛麟 訴訟代理人 曾家貽律師 蔡榮澤律師 劉彥呈律師 原告與被告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3,9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8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