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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7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洪培睿

原告
溢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盛麟
訴訟代理人
曾家貽律師

蔡榮澤律師

劉彥呈律師

原告與被告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3,

9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8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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