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9號
- 原告
- 信大製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枋霖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83,957元,應繳裁判費21,6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1,191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