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022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訴訟代理人
- 廖瑞安
- 訴訟代理人
- 張庭瑄
- 被告
- 凱莉愛內衣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賀森
方毅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12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萬陸仟參佰伍拾貳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方毅為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又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原告主張:被告凱莉愛內衣股份有限公司前以被告張賀森、
方毅為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9年5月12日與原告成立授信核
定知書、保證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
,約定利率及違約金如附表所示(下稱系爭契約)。詎被告
並未依約還款,依系爭契約所累積未清償金額共計為1,106,
352元,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本判
決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
㈠被告凱莉愛內衣股份有限公司、張賀森陳稱:對於原告請求
之金額不爭執,只是目前並無能力清償等語。
㈡被告方毅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
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額度動用暨授權約
定書、授信總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保證書、增補契約
、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為證,復為被告凱莉愛內衣股份有限
公司、張賀森所不爭執,且被告方毅為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
項前段、第279條第1項等規定,足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
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本判決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訖日(民國)及週年利率 違約金起訖日(民國)及計算方式 1 1,106,352元 自112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