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35號
- 原告
- 楨德圖書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賴堂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錚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奕瑋律師
- 被告
- 瑞高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昭柏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營儀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呂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