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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3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鄭瑋

上訴人
即被告
瑞高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柏
上訴人
即被告
李營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楨德圖書事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

訴人業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而原判決判令其應

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74萬8,700元,故本件上訴利

益即為274萬8,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337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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