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3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瑞高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昭柏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營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楨德圖書事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
訴人業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而原判決判令其應
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74萬8,700元,故本件上訴利
益即為274萬8,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337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