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主參加訴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長邑建設有限公司、曾姿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56號 主參加原告 長邑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姿蓉 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律師 黃子浩律師 上列主參加原告與主參加被告胡誠宏即宏維企業社、兆陞營建有限公司間主參加訴訟事件,主參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1,14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主參加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詹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