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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56號

主參加訴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楊淑儀

主參加原告 長邑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姿蓉
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律師

黃子浩律師

上列主參加原告與主參加被告胡誠宏即宏維企業社、兆陞營建有限公司間主參加訴訟事件,主參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1,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主參加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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