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7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玖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國光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河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2,2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