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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55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楊境碩

原告
朕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吉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鵬翔律師
被告
璽樂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兆顯

共同訴訟代

理人 江順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被告李兆顯為被告璽樂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乙節,是否尚有爭執?若仍認被告李兆顯並非連帶保證人,則民國110年3月27日所出具之業務聯繫函內容所載,作何解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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