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朕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天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55號 原 告 朕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吉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陳鵬翔律師 被 告 璽樂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兆顯 共同訴訟代 理人 江順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被告李兆顯為被告璽樂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乙節,是否尚有爭執?若仍認被告李兆顯並非連帶保證人,則民國110年3月27日所出具之業務聯繫函內容所載,作何解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