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耀馥千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張暐臻、尚容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王巧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67號 上 訴 人 耀馥千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張暐臻 上 訴 人 尚容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王巧容 上訴人與星連合千金網路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耀馥千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尚容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台幣500,000元、300,000元,應分別繳裁判費為新台幣8,100元、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後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林 雯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