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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67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謝雨真

上訴人
耀馥千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張暐臻
上訴人
尚容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王巧容

上訴人與星連合千金網路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耀馥千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尚容國際實業有限公

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台幣500,000元、300,000元,應

分別繳裁判費為新台幣8,100元、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後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 雯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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