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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官
    鄭珮玟
  •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旺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蔡孟如 被 告 旺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駿緯即陳冠佑 吳俞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3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伍萬柒仟陸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壹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陳駿緯即陳冠佑(下稱陳駿緯)、吳俞賢於民國108 年11月4日及109年5月25日與原告簽立保證書,擔 保被告旺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原名冠睿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旺締公司)對原告現在及將來發生之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並分別以360萬元及126萬元為最高限額。旺締公司於與原告簽訂授信額度動用暨授權約定書,於108年11月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借款期間自108 年11月7日至111 年11月7日,約定利息依指數型房貸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5.3%計算。109年5月25日向原告借款105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28日至112年5月28日,約定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公司)定儲二年期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2.155%計算,依年金法計算期付金,按 期償還本息。被告如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按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支付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借款利 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收之違約金。 詎旺締公司僅分別繳付本息至111年8月6日及111年6月27日 ,嗣後未依約定償還本息,依約定被告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積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如附表所示。另被告陳駿緯、吳俞賢為連帶保證人,應就本件借款負連帶給付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 條及第740 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授信額度動用暨授權約定書、授信總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台幣放款利率查詢、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67頁),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張傑琦 附表: 編號 借款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利息 1 357,547 自111年8月7日 起至清償日止 6.64% 自111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本息遲延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另按前項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另按前項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2 300,114 自111年7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止 3.5% 自111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本息遲延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另按前項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另按前項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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