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
    黃宣撫
  •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張菀庭

  •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佑呈開發有限公司法人黃明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23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郭瑞茂 被 告 佑呈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菀庭 人 被 告 黃明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11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5萬7,50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因此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佑呈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佑呈公司)邀同被告張菀庭、黃明嶔為連帶保證人,於109年6月2日起向原告 借款4筆,均未依約按時清償本息,依授信約定書內之授信 共通條款第7條第1款,上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各筆借款積欠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年息、違約金如附表編號1至4所載,合計借款本金共3,957,503元。佑呈公司、張菀庭、黃明 嶔為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因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聲明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催告函及其回證、電話催討紀錄表、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等為證(參照本院卷第13至72頁),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可以相信為真實。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吳紫瑄 附表 編號 積欠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年息 違約金 1 83,326元 自112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3.155% 自112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333,326元 自112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3.155% 自112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708,171元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71% 自112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2,832,680元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71% 自112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總額 3,957,503元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