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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92號

交付財務報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楊境碩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忠庸
被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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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人 陳允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財務報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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