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徐彩芳
- 上訴人王川甫即緣定結婚用品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王川甫即緣定結婚用品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6,971元,應徵第二審 上訴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書 記 官 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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