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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36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葉晨暘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陳邦峰
被告
桀宣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何書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92,988元及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第79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桀宣有限公司(下稱桀宣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唯一股東均為被告何書婷。桀宣公司並於民國111年6月30日經高雄市政府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115245120號函核准解散,應行清算,惟迄今尚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其章程亦未規定清算人,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桀宣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桀宣公司之公司章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1月23日橋院雲文字第1130000108號函等件在卷可稽(個資卷第1頁至第6頁、本院卷第69頁至第89頁、第95頁),是桀宣公司仍以其唯一股東即何書婷為清算人,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桀宣公司邀同何書婷為連帶保證人,於108年12月起陸續向伊借款共計1,600,000元(詳細內容如附表二),迄今尚餘本金1,292,988元及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經催討返還未果,故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提起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 條第1 項及第478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92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一般放款放出查詢單、催收/呆帳查詢單、臺灣銀行新台幣存(放)款牌告利率、催繳通知書、終止契約通知書、中庄分行逾期放款催收紀錄卡、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一般放款暨保證業務明細登錄卡為證(本院卷第13頁至第49頁、第103頁至第112頁),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予以爭執,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應認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視同自認,依上開證據調查及法律適用結果,堪信原告所述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未償本金金額(新臺幣/元) 利息起算日(民國) 利息迄日(民國) 計息週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民國)  違約金迄日(民國) 違約金計算利率(%)-左列利率即指同表之「計息週年利率」 1  20,135  112/7/10  112/10/5  2.910%  112/8/11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112/10/6  清償日  3.910%     2  395,830  112/6/10  112/10/5  2.910%  112/7/11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112/10/6  清償日  3.910%     3  31,190  112/7/5  112/10/5  2.965%  112/8/6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112/10/6  清償日  3.965%     4  286,833  112/6/5  112/10/5  2.965%  112/7/6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112/10/6  清償日  3.965%     5  55,000  112/7/18  112/10/5  2.680%  112/8/19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112/10/6  清償日  3.680%     6  504,000  112/6/18  112/10/5  2.680%  112/7/19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112/10/6  清償日  3.680%     合計  1,292,988                    
【附表二】
編號 借款日期(民國) 借款金額(新臺幣/元) 剩餘未償本金金額(新臺幣/元) 利息起算日(民國) 利息迄日(民國) 計息週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民國) 違約金迄日(民國) 違約金計算利率(%)-左列利率即指同表之「計息週年利率」 1  108/12/10  25,000  20,135  112/7/10  112/10/5  2.910%  112/8/11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112/10/6  清償日  3.910%     2  108/12/10  475,000  395,830  112/6/10  112/10/5  2.910%  112/7/11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112/10/6  清償日  3.910%     3  109/5/5  50,000  31,190  112/7/5  112/10/5  2.965%  112/8/6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112/10/6  清償日  3.965%     4  109/5/5  450,000  286,833  112/6/5  112/10/5  2.965%  112/7/6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112/10/6  清償日  3.965%     5  110/2/18  60,000  55,000  112/7/18  112/10/5  2.680%  112/8/19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112/10/6  清償日  3.680%     6  110/2/18  540,000  504,000  112/6/18  112/10/5  2.680%  112/7/19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112/10/6  清償日  3.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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