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0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秦慧君

上訴人
即原告
鉅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琴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東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業於114年1月22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等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