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20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被告
- 永聖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鄧忠亮
- 被告
- 柯智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本金金額欄「3,550,000元」記載,應更正為「3,555,000元」。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就附表編號2本金金額欄之數額,顯然有所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