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瑄品股份有限公司、陳奎宏、騰豐智慧環境股份有限公司、謝婷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瑄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奎宏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騰豐智慧環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婷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3 年3 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5 月1 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3 年5 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交上訴裁判費,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