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百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淳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珵企業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4,6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到院。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