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百遠工程有限公司、莊淳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百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淳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珵企業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4,69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