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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3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賴寶合

上訴人
即原告
百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淳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珵企業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4,6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到院。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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