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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2 日
  • 法官
    葉晨暘

  • 當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5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何寶議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光徐徐餐飲有限公司、徐富貴、方昭敏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按民國112年11月14日修正,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起訴前之孳息。查原告於112年12月20日起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事件,就原告請求之本金於起訴時已生之利息、違約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7,097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880,257元【計算 式:5,843,160+37,097=5,880,25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311元,扣除前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8,915元後,尚應補繳396元【 計算式:59,311-58,915=396】。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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