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54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何寶議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光徐徐餐飲有限公司、徐富貴、方昭敏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按民國112年11月14日修正,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起訴前之孳息。查原告於112年
12月20日起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事件,就原告請求之本金於
起訴時已生之利息、違約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7,097元(小
數點後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880,257元【計算
式:5,843,160+37,097=5,880,25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311
元,扣除前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8,915元後,尚應補繳396元【
計算式:59,311-58,915=396】。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