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楊淑儀
- 法定代理人嚴陳莉蓮
- 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蔡宇博、蔡明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宇博 蔡明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萬4,683元,應繳裁判費2萬953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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