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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陳筱雯

上訴人
即被告
朋享企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吳晶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世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8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7萬52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62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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