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朕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天吉、台灣海記股份有限公司、劉嘉誠、鄭宇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號 原 告 朕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吉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陳鵬翔律師 被 告 台灣海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誠 被 告 鄭宇宏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其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3月1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 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112年3月15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 二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另兩造應於文到5日內提出被告 台灣海記股份有限公司自110年3月20日起至110年7月20日止之每月營業金額及相關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