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朕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天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朕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張天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海記股份有限公司、鄭宇宏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萬65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03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