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號
- 上訴人
- 瑞祥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家勝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
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
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