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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4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王耀霆鄭靜筠周玉珊

上訴人
即原告
葉士豪 (年籍詳卷)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葉鎮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6,683元(雄司調卷第53、65、7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鄭靜筠

法 官 周玉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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