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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6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施盈志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歐瓊嬬
被告
順隱鰱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夏德利
被告
許平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64萬45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順隱鰱有限公司(下稱順隱鰱公司)於民國108年8月30日與原告簽立借據,向原告借款及約定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本金、利率及違約金,並由被告夏德利、許平樺於108年12月13日簽立保證書擔任上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詎被告自111年11月13日即未依約還款,經原告催告仍不清償,依兩造約定已喪失期間利益,視為借款全部到期,被告迄仍尚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未償還等語,爰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 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定有明文。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利率查詢表、保證書、借據、催告書及回執等為證,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證據而為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玫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種類 餘欠本額(新臺幣元) 利息   違約金  原貸本金(新臺幣元)    計算標準  起迄日(民國)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 逾期超過六個月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貸款起迄日(民國) 1 借據 7,675 年息 3.255% 自112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2月17日起至112年8月16日止 自112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借據金額25,000元 期間自108年8月30日起至113年8月30日止 2 借據 145,773 年息 3.255% 自112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2月17日起至112年8月16日止 自112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借據金額475,000元 期間自108年8月30日起至113年8月30日止 3 借據 182,705 年息 3.130% 自111年11月25日起至111年12月19日止 (無) (無) 借據金額500,000元 期間自108年8月30日起至113年8月30日止    年息 3.255% 自111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12月26日起至112年6月25日止 自112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4 借據 730,821 年息 3.130% 自111年11月25日起至111年12月19日止 (無) (無) 借據金額2,000,000元 期間自108年8月30日起至113年8月30日止    年息 3.255% 自111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12月26日起至112年6月25日止 自112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5 借據 357,762 年息 1.920% 自111年11月13日起至111年12月21日止 自111年12月14日起至112年12月21日止 (無) 借據金額600,000元 期間自108年12月13日起至115年12月13日止    年息 2.045% 自111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2月22日起至112年6月13日止 自112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6 借據 3,219,857 年息 1.920% 自111年11月13日起至111年12月21日止 自111年12月14日起至112年12月21日止 (無) 借據金額5,400,000元 期間自108年12月13日起至115年12月13日止    年息 2.045% 自111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2月22日起至112年6月13日止 自112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4,644,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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