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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鄧怡君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歐瓊嬬
被告
順隱鰱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夏德利
被告
許平樺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0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附表編號5、6關於違約金起日「自112年12月22日」記載,均應更正為「自111年12月22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鄧怡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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