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6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歐瓊嬬
- 被告
- 順隱鰱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夏德利
- 被告
- 許平樺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0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附表編號5、6關於違約金起日「自112年12月22日」記載,均應更正為「自111年12月22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鄧怡君